会员登录 - 用户注册 - 设为首页 - 加入收藏 - 网站地图 热问|购房人买的车库变成车位,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?!

热问|购房人买的车库变成车位,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?

时间:2025-07-06 17:35:28 来源:头一无二网 作者:综合 阅读:815次

近日,热问人买河北的购房赵先生向新京报记者反映,他在购买房子的库变同时,还买下了车库,成车成违可是位开开发商交房时,他发现车库变成了车位。发商否构赵先生想知道,热问人买此种情况,购房开发商是库变否构成违约?

解答:

针对赵先生提出的问题,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田超律师表示,成车成违首先要看赵先生与开发商的位开买卖合同,如果合同约定的发商否构是车库字样,开发商理所应当按约定交付车库。热问人买但是购房,如果合同约定的库变是车位字样,还需要看合同中对该“车位”有没有相关附加说明,比如还约定“车位门为空洞,不安装水、电”等内容。如果有这些附加内容,且支付了相当于小区周围车库的价格,开发商一般也构成违约,需要按约定交付车库,或者进行赔偿。

不久前,有一个类似案件发生。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:“车位门为空洞,不安装水、电”等内容,购房人按约定支付车库款。购房人在车库交付验收时才发现,自己一直以为购买的是车库,但开发商交付的是车位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在普通消费者认知中,车位往往是指划定的开放性的用来停车的区域,而车库是指封闭性空间,一般有可供开启关闭的门,两者对购买者而言使用功能差别甚大。虽然开发商向购房人出具的收据中载明“兹收到文某交来车位定金”, 但是开发商在销售车位时提供的是车库销售价位表,足以让购买者认为购买的是车库。最后,法院判决解除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》中涉及车位/车库部分条款,退还购房人购买车库款以及相应利息。

田超律师提醒,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多加注意,必要时要请专业人士到场审核,一定要看清合同对于标的物名称所约定的内容、还要注意看清所交款项内容为“车库款”还是“车位款”等内容,避免产生纠纷。

新京报记者 张建

(责任编辑:知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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